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2021)

法律知识 2023-04-30 浏览(2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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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到户口所在社区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社区或者单位盖章。下面,关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知识内容。一、办理独生子女证所需材料:1.到户口所在社区填报独生子女证申请表2.户口(首页,父母页面,孩子页面),身份证,结(离)婚证,孩子出生证原件+复印件3.2寸3口全家照4张注:夫妻双方均有单位需要填4份申请表,5-6张2寸3口全家照片4、无单位社区盖章。到夫妻双方单位盖章,然后回社区交表5、有单位单位发放独生子女费,无单位社区发放独生子女费二、审批程序:1、持夫妻双方户口、结婚证;2、填写申请表;3、夫妻双方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审批盖章;4、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ji 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法律客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依法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孕前管理,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第五条 各ji 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ji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ji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对计划生育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年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第七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已生育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的;

(二)农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第八条 夫妻一方经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恢复生育能力怀孕的,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一个子女。第九条 经地(市)ji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 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的;

(二)一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丧偶的两个子女的。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照间隔四年的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第二个子女年满四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二条 经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费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农民夫妻符合生育规定领取二孩生育证后,女方尚未怀孕,其中一方的户口由农村变为城镇的,其生育证作废。第十四条 领取生育证后怀孕的,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或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工作。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对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科研部门和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节育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方法。

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2021)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第五条 各ji 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评选综合性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干部任职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第六条 各ji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ji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和国有林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农业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

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九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第十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1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经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怀孕的,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1个子女。第十二条 经市(行署)ji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十三条 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不超过2个子女,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

前款规定的再婚夫妻,指未按本省再婚生育规定照顾生育过子女的。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间隔4年的规定生育2个子女,经本人申请,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五条 晚婚晚育的夫妻,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六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经县ji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须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夫妻将子女遗弃或送养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依法配合卫生等行政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2023年男方陪产假多少天

法律主观:

男生陪产假一般是7-25天。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陪产假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陪产假的天数具体如下:1、陪产假zui 短的为天津和山东,为7天。2、上海陪产假是10天。3、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4、湖南和四川的陪产假为20天。5、蒙古、广西、宁夏的陪产假为25天。6、安徽和陕西陪产假是10天。如果夫妻异地生活的,安徽护理假为20天,陕西陪产假是20天。7、河南的陪产假是1个月,甘肃和云南的护理假为30天。

黑龙江巴彦县兴隆镇独生子女费够60岁咋领

父母退休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依据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各地不同,不少于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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